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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古典自由主义的兴起:一段告白

詹姆斯 M.布坎南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著名经济学家,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引言


我到底秉持什么样的理念与主张?如要一语道破,只要看本书副标题“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即可领会我的用意。我用“古典自由主义”来描述我所能预见的社会秩序,即在不违背自然约束、人类行为规范的条件下可能实现的社会秩序设想。换言之,我所想要建立的古典自由主义世界,在我看来是万能的。在这层意义上,古典自由主义风华正茂,成为我情有独钟的乌托邦:一个不是完全不能实现的完美理想,虽然现在看来依然有些渺茫。

在这个层面,古典自由主义是“现实的乌托邦”,这是罗尔斯提出的一个重要术语,出自他的一本专著《万民法》(1999)。这里的修饰形容词“现实的”,意味着乌托邦至少存在两类,即“现实的”和“非现实的”。罗尔斯早期的观点参考了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1950])开篇之语,期许“让人为所欲为,让法律顺其自然地发展”。虽然我们能够懂得卢梭、罗尔斯的主张,但不一定能够认同这些主张背后的一以贯之的关于人性的前提假设。充其量,或许我们会将期许改头换面为“让人与法顺其自然地发展”之类的。如果仅止于此,那么我们还是不能忽略伦理道德的作用。

无论如何,重新对限制进行解释还是有不同的类别的。“让人与法顺其自然地发展”与虚构场景中的人身与行为全无约束是截然不同的。这里所要传达的精确意思是:“成为应该成为的”。那么如何决定哪些应纳入、哪些又可以不纳入约束范围呢?

特别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赞同卢梭-罗尔斯期许的“让人为所欲为”,这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实质内容。人的行为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可以预先设定程序,因此就不可能对任何情形下的人的行为进行预测。男人和女人也不会像小白鼠一样对刺激有可以预知的条件反射。另一方面我们也认识到,由于存在一些行为限制,所以还是可以做一些预测的,至少可以对某一群体的典型人物进行预测。人性确实存在共性可供开展社会科学研究。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界限。


作为一种组织理想,我们不愿意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的根基,这个根基包括18世纪就发现的这些共性。在有了这个发现后才开始意识到,人类物种本身是生而平等的,能够通过建立社会互动关系组织结构实现和平与繁荣目标。这一结构并不要求人人是天使,这一要求完全超出了人类能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也不要求一部分人是天使,并因为是天使而与众不同,自视为领导者。正因为大家清楚地知道人不可能是天使,所以不能够像天使一样为人处世,因而人们认为政府管理必不可少。

不过,所谓的“让人为所欲为”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在一个有效的社会秩序中,或许不会要求人们像天使一样做事,但要求人们遵守诸如互利互惠等的伦理道德规范,这在第1章和第2章中讨论过。不能泛化地理解“让人为所欲为”,甚至认为所有人或大部分人都是机会主义者,是鼠目寸光之徒、功利主义者,在行为过程中将他人视为自然世界的要素,而不是惺惺相惜的同类。

作为规范研究的起点,我们有必要回到“让人顺其自然地发展”这一点上。我们想象中的可能实现的世界中的人们,全部或者大多数人的行为普遍遵循互利互惠、相互宽容的行为规范,人们自己组织起来并创造了“让法律顺其自然发展”规则,这提供了均等的修改法律的机会并保证得到普遍的实施。

我的研究旨在致力于研究古典自由秩序良好运转所需具备的条件,并将之作为理想与现行的社会秩序进行对比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我承认我是以从规范视角下的可实现的社会秩序为出发点,虽然我知道这种视角一定程度上还是乌托邦。在整个研究中,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深切地感到我的研究与罗尔斯所作的研究非常相似,当然我们的研究各有千秋。

古典自由主义可信世界


为了说明古典自由主义是现实的乌托邦,我宣布所强调的规范视角,被萨金(Sugden)运用到他的挑战性论文《可信世界》(Credible worlds)(2002)中。也就是说,这一视角已经非常贴近我们所熟知的现实世界,这使许多人都能意识到这样的秩序很有可能实现。不仅是对于我这样的预设规范的支持者而言,对于那些原先对于社会关系理想运作结构没有任何概念的人也一样。这一视角勾勒了复杂现实背后决定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古典自由愿景就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的那种“理想模式”。而且,作为一种理想模式影响并反作用于现实本身,因为人们可以透过理想类型架设的镜头开始理解现实

但是这个古典自由主义的愿景能否使每个人都相信呢?甚至能否让一些受过良好教育、学富五车的科学家相信呢?这些科学家通晓人类互动关系的数学模型以及经过实证检验的现实关系。很遗憾的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可能是否定的。社会科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专门致力于研究社会互动关系,应该不会背离科学本身的限制,基于科学或专业素养,能有更深层次的理解。问题反而是那些实务科学家所持有的所谓的“哲学理解”观点,他们能否认同可信世界的理想结构,这一理想结构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可选方案中的优选。

显然,对古典自由主义理想社会关系的理解能力是这一愿景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我们已经指出过,这样的能力本身并不足以保证规范的飞跃。“是的,事实上”,固执己见的批评者们会说,“我同意古典自由主义理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信的,不过对于我而言,这并不存在规范方面的任何意义。我不喜欢那样的世界,即便这是有可能实现的,因为我更看好另一种同样可信的理想结构。”

还有一些反对者会说:“是的,我也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理想是可信世界,但对我而言并不具备规范方面的意义,因为我选择保持科学的纯粹,我认为对这种或那种理想化可信社会进行规范评估超出了我的能力。”


话不投机半句多,的确,我发现很难与非自由主义或者没有规范意识的人进行对话与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我发现自己的境地与罗尔斯的遭遇相似,罗尔斯就曾面对着一些没有领会他的研究成果内容的批评者。不过,不同的是,与那些尚未理解这一完备的愿景、不明白古典自由主义的人进行讨论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至于如何、为什么和什么时候能够让人们理解,仍然是未知数。这与新知识的获取无关,也不要求有过人的智商。

这种理解无法像工具说明书那样打包传输,也不是教科书或课堂讲授就可以传达的。在此我联想到了我的那段经历,听取了奈特先生6周的课程,在这些课程上奈特先生为我开启了古典自由主义可信世界,这至少对我而言,终身都具有规范的意义[2]。不过,与此同时,还有许多同堂听课的同仁,虽然同等聪慧,却对奈特做出了错误的哲学理解。

自由倾向


为什么是这些人而不是那些人要求对古典自由主义可信社会有深刻的哲学理解呢?是否具备规范方面的意义?要是人们的思想原本空白的话,则输入什么就会输出什么。但是经验事实说明这一切绝对不是这样:有着相似技术、科学涵养的人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成为可信世界的哲学理解相去甚远。

我给出的解答出乎意料的简单,仅与个人如何看待社会相互关系中的他人有关。人们,无论是科学家、道德哲学家,还是普通大众,可大致区分成两大类:具有自由倾向的为一类,另一类则是没有自由倾向的。而我这里的“自由倾向”是特指一种态度,即道德上平等地看待他人,因而平等地尊重他人、体谅他人并平等地对待他人。

我使用“倾向”这个术语是要说明,所涉及的现有的态度甚至比特意选择的立场更为深刻。一个人为什么会倾向于这样或那样地思考问题呢?当然,每个人的经历决定了他成为怎样的人,文化环境、传统习俗及相关解释等综合因素都无可取代地描绘了包容性现状。

在任何情形下,个人必须同时从两个视角看待与他人的关系。这正如一个人可以从两个方向对自己所在的位置进行定位。自由倾向促使人们从水平方向看待所处的序列,从两个方向进行定位没有差异。非自由倾向促使人们从纵向看待所处的序列,向上看是高阶层的,向下看则是低阶层的。归根到底,不就是有些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还有些人则认为人天生就属于“自然等级”中的不同等级吗?

我之前就强调过了,“倾向”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都是不能选择的,是与生俱来固有的。不过,这个观点并不意味着转向谱系的另一个极端,不能因而推断出,受个人经历、经验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个人的倾向会被长期锁定。那么,一个人的倾向是怎样的呢?一个人又如何能自我形成自由倾向的现实乌托邦的看法呢?

以倾向判断前景


我们谈谈威廉·詹姆斯以及他理性决定信仰基督教教义。正因为如此,詹姆斯倾向于相信他所知道的可能与科学证据相左。

这个事例说明了倾向或许是有“选择”的,但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在一些给定的选项里做出决定。倾向决定了对这个世界现象的解释方式,根据这样的解释提供了行动的依据,可以说限定了行动选择的范围。

道德内容是倾向选择时最为重要的因素,是规范视角下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石。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是其中必要的一员时该如何看待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呢?个人无法让世界停滞并退出,并没有一个更好的去处可供选择。正如之前已经强调过的,关键性的区别在于水平视角还是垂直视角,即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倾向于人人生而平等,还是人人身处等级序列的特定的一个位置上。

个人会希望世界上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他会希望自己是与其他人平等的吗?还是更希望自己是高人一等的呢?这两种倾向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道德上的显著区别。在终极意义上,在这两种倾向之间的选择,就决定了对现实世界的不同解读,进而影响行为。

似“是”而非


比尔·克林顿在描述自己的政治生涯时用了模棱两可的“是”,这让他声名远播。他并没有意识到他的问题可以扩展到整个人类关系。社会科学家观察到人们在各行其是:工作与玩耍、收取与支出、索取与给予、诉说与倾听、迎来送往、清醒与睡眠、爱与恨等,不胜枚举。这里要强调的是,不单社会科学家,实际上任何一个人,都是从一个特定的视角来看待人们之间的关系,根据自身的倾向解读现象,继而推断出相应的行为的。换言之,并没有绝对的“是”,正如前面的类比:“是”可以进行物理定义和量化。
当然,自然(或物理)与社会现实的区别实际上在于后者包含了人类的行为选择,对这些行为只能进行粗略的预测,因而现实就不可能必然“是”怎样的,而是具备各种可能。

再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经济学家观察到两个人的行为:一个人放弃了原本拥有的东西,另一个人也放弃了自己原本拥有的东西。经济学家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笔自愿交易,在此过程中,双方通过交易提高了各自的福利水平。不过,显然如果不同倾向的人对此就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所谓的“交易”可能被看作弱肉强食,产生的结果是弱者的净福利水平降低,甚至假定两者中的强者根本没有给予弱者任何返还。

实证主义批评家或许会反对这个观点,认为缜密的实证检验已经验证了一系列的假设,根据这些假设能够推导出“是”怎样的唯一的一种社会现实。如此说来,行为者就变成了机器人,没有任何的有效选择。由此可以推断,这些实证主义科学家、这些批评家假定人们的头脑是一片空白的,并没有任何的倾向性。这样就相对简单了,避免了纯化论者(purist)的含糊不清的悖论,也避免了将复杂社会关系模式中人们的选择及相应的行动叠加到盘根错节的制度结构上。

社会分析家的倾向性的重要作用不能等闲视之。观察行为人后对行为人动机的一些推断必定反映了观察本身。那么个人是如何被模式化的呢?至少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一种模式是,人们寻求自身的利益,不过是在一定的约束下进行的,这一约束源于一种共识,即他人也是与自己一样的追求自身利益的人。另一种很不相同的模式是,人们身处等级中的某个位置,凌驾于比自己等级低的人,但又服从比自己等级高的人

经济学是道德科学


在许多经济学界人士的眼里,还有在人文主义评论家的眼里,经济学是一门与道德无关的科学,只是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观察提出可证伪的假说,如果无法证伪,则会出现对经济互动过程后果的不同预测。人们普遍没有认识到市场交换过程中的互动行为,不管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反映了参与者的确具有倾向性,否则市场无法正常运行。一个人自愿地与他人进行交易,倾向于认为所提供的商品是货真价实的,承诺会被履行,合同会被遵守。这说明进入市场时会认定交易对方是道德平等的,而非强者(或上等人)盘剥弱者(或下等人)。还说明了,市场中必须践行交易双赢的原则,这意味着道德上的平等。

经济学家在从事日常繁杂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往往忽略市场参与者的倾向性,并以他们的鼻祖亚当·斯密为参照,亚当·斯密用“法律与制度”作为挡箭牌。在适宜的法律制度约束范围内市场运行良好,其客观的效果是迫使市场参与者按照设定倾向参与交易过程。不过,正如之前已经提到的,即便是“让法律顺其自然地发展”,也无法有效地实现古典自由主义现实的乌托邦,还需要“让人顺其自然地发展”才行,至少让多数参与者的行为在道德平等的约束条件下实现其倾向性。当然,法律能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伦理道德,但没有必要在此讨论替代的范围。但是即便法律能够在很大范围内替代伦理道德对行为的约束,依然需要探究这样的法律如何又为什么会出现。

在基础的“宪法”阶段制定法律条款时,或者在演进和规定约束时,为什么在讨论过程中必须要求道德平等呢?包含平等待遇的法规本身又如何能够让持有等级立场倾向的人审议通过呢?“科学家”之类的人参加这样的讨论时又如何能够做到没有规范性倾向(包括直接的选择或无意识的内心想法)呢?

经济学与道德无关是从这层意义上而言的:是在一定道德标准约束下考察人们行为的客观状况,而不是考察行为应该是怎样的。但无论如何,经济学的诞生本质上要求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持有道德立场或倾向,包括经济、关系的道德平等。在最根本上,经济学是平等主义而不是等级主义,这一显著特点决定了经济学是道德科学。

告白


正如前面的章节中已经明确揭示的,我个人认为很难得到知识分子的共鸣,也很难理解那些不赞同我的规范愿景的人,至少在一些要素上不能苟同。我仍然对假定人或者组织被分为不同等级的社会结构的分析兴趣了无。即便遭遇到各种干扰、不断提出的关于差异的生物学证据,我依然坚持自己的立场。或许,仅仅是或许,古典自由主义的规范愿景其实只是昙花一现,这一愿景若要被接受,则需要恢复久已缺失的人性启蒙教育。

就我而言,绝不缴械认输,也不愿意承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已经大获全胜,不认同人们实际上天生就是主人或奴隶,不愿认为整个启蒙美梦仅仅是个梦而不是现实的乌托邦。我打算保留自己的倾向性看法,即便他人视之为虚幻,我还打算追寻思想和道德上的志同道合者,那些被界定为道德平等主义者的思想家:亚当·斯密、康德、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罗尔斯。再一次地,也是最后一次,我与了不起的奈特教授站在同一立场,奈特教授蔑视这样的观点:政治经济学家的事业就如陶工,而他人则如黏土,陶工以高人一等的姿态将他人进行塑造。

—End—

本文选编自《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注释从略。特别推荐阅读此书完整内容。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包括图书名与公号名)。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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